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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碾压草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资料来源: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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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好阿里地区草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禁止在草原上行驶。

二、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需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三、违反以上两条任意一条,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0897-2827232

手机号:15728977888,136289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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