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涉及事业单位调整的实施方案》和《阿里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涉及事业单位调整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林草局设下列所属事业单位。
(一)阿里地区草原站
主要职责:指导全地区草原建设与保护的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完成地区林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阿里地区保护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保护区内各种资源及资源动态监测;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开展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项目的规划;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报、防治工作;负责林政稽查、珍惜动植物抢救;负责监测档案、标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管理;完成地区林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阿里地区动植物科研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科研、宣教规划,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等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常规性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立生物资源数据库,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整理各种自然资源进行课题研究;负责动植物新技术开发、引进与推广工作;负责野生动物收容、驯养、繁育:负责科研档案、标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管理;完成地区林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阿里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疫源疫病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病虫害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负责森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预报、防治、检疫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的筛选、论证、申报等工作;负责珍稀动植物的抢教,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防治工作;负责草原病虫害的防治、监测工作;承担全地区林业有害生物专业技术队伍的组织培训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知识的宣传工作;完成地区林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阿里地区森林草原防火科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方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草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条地区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